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的函(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失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3〕137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环境监测数据工作,提升监测报告质量,提高数据认可工作效率,经省法制办同意,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因执行不到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执行单位承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与我厅监测与科技标准处联系。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程序
2013年12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静 020-87532077 1501874****)
抄送:相关环保局及监测(中心)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