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11〕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精神,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清洁生产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推行清洁生产是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对于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也是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或模范城复检的必考指标,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摸清底数,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调查,摸清重点企业数量。结合污染减排和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等环保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筛选并提出辖区内本年度重点企业初步名单(已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上报),并于4月底前集中上报,由我厅统一公布,并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加强监管,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应督促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于拒不开展审核的企业,应依法严肃查处。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监管和指导,指导、监督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
四、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的要求,开展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工作。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监督和指导,将重点对各地的评估验收进行监督和抽查。
五、注重实效,建立绩效统计制度。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建立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核查档案,每年1月上旬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表(见附件一),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上报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由我厅汇总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定期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名单。六、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对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附件:1. 年度 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表
2. 年第 季度 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清洁生产 重点企业 审核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