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环〔2012〕8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
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及《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4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
二、控制因子
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实施时间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年12月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1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