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环发〔20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工业园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高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水平,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3月11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
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工业园区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在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提高工业园区绿色发展水平,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市级及以下工业集中开发区域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科学规划,落实园区“三线一单”管控。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园区开发规划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区域“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优化布局。
(二)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园区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其环评文件由批准设立该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园区在规划布局、主导产业、建设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重新或补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科学划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构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作为规划环评成果的重要内容,并融入园区规划编制、决策和实施全过程。
二、严格准入,落实规划环评成果。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机构应基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严格环境准入。凡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禁止规划建设。对于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园区,应推动落实污染防治方案,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针对超标因子涉及的行业、工艺、产品等,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要求。
(五)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前,应认真分析项目涉及的规划及其环评情况,并将与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相符性作为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重要依据,推动项目环评审批及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对于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可采用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进行简化,简化内容包括规划协调性分析、环境现状评价、污染防治措施及公众参与等;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对于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深入论证的内容,应强化论证。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制。
三、加快设施建设,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六)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园区应以“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为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企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间接排放标准以及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园区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园区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规范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设置一个排污口。
(七)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区管理机构应确定固体废物重点监控企业清单,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措施。鼓励园区自建配套的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及处理处置设施,依法依规对固体废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加强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园区应编制环境保护方案,存在环境问题的园区应编制整治方案。园区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快周边区域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要求或区域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园区,应加强排查并落实整改;鼓励园区推行集中供热。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监管。
(九)优化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优化水环境质量监测布点,科学设定监测频次;对纳污水体水质超标、下降的园区应加密水质监测。建立园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对园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逐步由“一园一点”扩大到周边区域。将园区土壤环境质量作为我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重点内容。
(十)建立园区环境管理监督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步建立园区纳污水体水质、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周边农业面源、城镇生活源和工业源等数据的长期监控机制,搭建园区环保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跟踪园区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将园区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园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园区管理机构应畅通公众沟通渠道,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公布园区污染物排放状况、企业达标排放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适时开展公众满意度调查,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严格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监管。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完善排污台账,做到“一企一档”,实施动态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企业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含有色、化工、制革、制药等重点行业的园区,应加强重点污染物排放监管。
五、完善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
(十二)建设环境风险防控设施。构建企业、园区和生态环境部门三级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增强园区风险防控能力,开展环境风险预警预报。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行业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污染物。企业事故应急池应逐步实现互连互通,并合理建设隔离带和绿化防护带。
(十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完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整合应急资源,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十四)明晰各方责任。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建立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部门分工明确、人员职责清晰、运转规范有效的管理体制。企业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加强园区环保监管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园区环保管理情况纳入环保责任考核。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园区,依法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园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园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予以撤销、摘牌的建议。向省有关部门通报环境保护水平低下或环境保护专项检查结果不达标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
(十六)建立环境状况评估制度。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园区环境状况与管理情况评估,发布园区环境状况与管理评估报告,及时公开园区环保工作检查情况。园区管理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园区环境保护状况与管理情况报送我厅。
本意见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