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粤环发〔2019〕7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厅决定废止以下3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转发国家环保部《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和《进口废PET饮料瓶砖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发〔2010〕118号)
2.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粤环〔2011〕57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限制类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40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