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22年4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粤府函〔2022〕54号)(以下简称《预案》)。
一、修订背景
一是机构改革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相关部门承担的应急职责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原《预案》(粤府函〔2017〕280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是新发布的《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函〔2021〕109号)在组织体系、响应分级等方面与原《预案》有较大不同,亟需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省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理顺应急响应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主要内容
《预案》分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七个方面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调整了省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与提级应对机制,规定了省级层面分级响应措施,进一步优化了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四、主要变化
相比原《预案》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总则
1.考虑到预案的适用范围与相关部门意见,不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列为编制依据,同时结合事件调查章节,在编制依据中新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2.结合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新要求,在工作原则中增加“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1.将组织体系明确划分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地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前方工作组、专家组。
2.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副总指挥方面增加了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体现了我省公共安全领域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的应急管理体制。
3.对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应对原则,规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级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4.将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原来的29个调整为33个,并根据《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直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对有关成员单位的名称及职责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三)运行机制
1.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风险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新增和调整“风险防控”“监测预警”章节,突出关口前移,强化风险防控。
2.对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省级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明确了各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实施主体和主要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提级应对的机制。
3.考虑到信息发布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将“信息发布”纳入响应措施范畴,并增加舆情应对方面内容,体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的信息公开。
(四)其他
1.在应急保障方面,优化了救援队伍、资金、物资、交通、通信、技术等方面保障的规定。
2.调整精简了现场工作组,将原应急保障组和综合协调组的职责合并,优化分工,对应调整相应组成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