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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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21-09-15
主题:
关于《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 号)的疑问咨询
内容:
您好,近日在微信环保公众号了解到贵厅有发布《通知》(粤环发〔2019〕2号)的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 号),该补充通知中的“项目”是指粤环发〔2019〕2号提及的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项目吗?还是所有行业?通知提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逐级出具VOCs 总量替代来源审核意见“,是指所有行业(例如锂离子电池制造)涉VOCs新建项目也都需要总量替代来源吗?还是只针对重点行业项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