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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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留言日期:
2021-09-15
主题:
关于《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 号)的疑问咨询
内容:
您好,近日在微信环保公众号了解到贵厅有发布《通知》(粤环发〔2019〕2号)的补充通知(粤环函〔2021〕537 号),该补充通知中的“项目”是指粤环发〔2019〕2号提及的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项目吗?还是所有行业?通知提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逐级出具VOCs 总量替代来源审核意见“,是指所有行业(例如锂离子电池制造)涉VOCs新建项目也都需要总量替代来源吗?还是只针对重点行业项目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9-15
答复时间:
2021-09-18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明确“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执行总量替代制度,重点行业包括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等12个行业。”各地可结合当地环境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对VOCs排放量大、活性高的项目参照重点行业有关要求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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