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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网友
留言日期:
2019-11-27
主题:
环境影响评价中,屠宰厂是否可不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内容: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2012)为2012年8月1日实施,后于《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文发布后,《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随即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号调整为GB/T 18078.1-2012,不再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因此,针对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 18078.1-2012)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