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环保网友
留言日期:
2019-11-27
主题:
环境影响评价中,屠宰厂是否可不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内容:
《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2012)为2012年8月1日实施,后于《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文发布后,《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随即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号调整为GB/T 18078.1-2012,不再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因此,针对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 18078.1-2012)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11-27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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