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TH000
留言日期:
2022-10-17
主题:
注塑、挤出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是否应该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内容:
塑料制品行业中注塑、挤出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一般要求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特别排放限值(60mg/m3),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已实施,请问非甲烷总烃排放是否应该按照此标准执行,不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2-10-18
答复时间:
2022-10-18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1)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2)同属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于合成树脂工业国家已出台行业标准,建议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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