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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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日期:
2019-08-16
主题:
关于二类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及旅游的相关规定
内容:
您好!“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第四条: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66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请问,(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中第四条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一类水源保护区吧,应不包含二类水源保护区在内吧,如包含,岂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66条规定的内容相反,谢谢!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9-08-19
答复时间:
2019-08-20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第四点,“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餐饮项目”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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