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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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2022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电话联系我厅工作人员,或者以电子邮件形式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董丽华020-85516419; 黄昌吉020-83373996
电子邮箱:gdsthjt_donglihua@gd.gov.cn
附件: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23-03-22 16:39:00
《广东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共收到4份个人及1家企业反馈意见8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人 | 修改意见 | 采纳与否 |
1 | Zhangking | 火电机组在启动阶段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不可避免,但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因此而开行政处罚书,实际是将超标期间享受的环保电价扣回返还财政。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行政处罚不作为评价考核依据。 | 采纳。本办法扣分指标是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不纳入评价依据范围。 |
2 | 韶关曹某某 | 1、第五条【参评单位范围】(一)建议修改为“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年以及上的排污单位”; | 未采纳。缩小评价范围与国家有关指导意见和评价标准要求相冲突。 |
3 | 2、附件《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记分标准》中“行政执法”建议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建议增加“通过ISO14000认证”加分项,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加分5分,通过ISO14001认证的加分5分。 | 部分采纳。已将《环保信用评价指标及记分标准》中“行政执法”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结合当前管理实际需求以及指标的客观性,评价指标中设置了“未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主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的环境管理加分指标。 |
4 | 3、附件中“省部级生态环境表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扬”如何认定?请在备注中说明清楚一点比较好操作。 | 采纳。“省部级生态环境表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扬”主要以有关部门表彰或表扬文件或证书等官方文件作为佐证材料,后续将在环保信用评价系统加分项附件上传模块备注说明。 |
5 | 严女士 | 1.《办法》第十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确定并发布辖区内下一年度参评单位名单”实际操作性差,时间规定过于超前。理由:各地市最晚3月底前才能形成本年度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若按《办法》要求,只能使用上一年度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失去及时更新的意义。 | 未采纳。本办法评价周期为一年,考虑到评价自然年度的完整性,名单发布时间设置为“每年12月31日前”。评价年度发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下一评价年度。 |
6 | 2.评价指标21,建议修改为:被责令停业关闭。理由:停产已在指标16中有所体现。 | 采纳。已将评价指标21修改为“被责令停业关闭”。 |
7 | 某公众 | 建议删去“被实施查封、扣押”的扣分项,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因查封扣押的条件是“可能造成证据灭失”和“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应依据实际作出处罚确定是否失信,不应依据强制措施扣分。 | 未采纳。“被实施查封、扣押”扣分项属于与国家评价标准中执法信息类别范畴,删除该指标与国家评价标准要求相冲突。 |
8 | 中金岭南韶关冶炼厂 | 一、第十二条【评价等级】 “累计计分为 90 分以上(含 90 分),五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且 3 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评定为 A 级 ”建议修改为:“累计计分为 90 分以上(含 90 分),相应期限内无造成相应等级环境污染事故的生态环境违法记录(特大:五年;重大:三年;较大:两年;一般:一年),且一年内未发生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评定为 A 级” 原因:一刀切的方式不利于发挥企业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管理办法》应尽量体现政策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弹性。 | 部分采纳。鉴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无明确的等级划分依据,同时考虑到维护企业污染防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环保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将第十二条【评价等级】“累计计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五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评定为A级”建议修改为:“累计计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五年内无生态环境违法记录,且一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评定为A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