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章节 序号 | 反馈 单位 | 建议内容 | 采纳 与否 | 采纳说明 | 备注 |
1 | - | 南华节能和低碳发展研究院 | 碳配额市场尚处于发展培育阶段,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价格易受外部因素影响。如借款人需在紧急情况下变现碳配额,可能会面临市场深度不足、流动性差等问题。碳配额的变现能力取决于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如果市场需求不足或政策环境发生变化,借贷双方可能无法及时变现抵押物,增加了贷款人风险。建议明确碳配额在借贷期间权属控制划分,及针对上述情况增加相关补充条款,保证在贷款人在贷款到期或担保物风险控制时利益不受侵害。 | 部分采纳 | 1. 关于碳配额权属问题。贷款人和借款人在签订碳配额抵质押书面合同后,共同向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并申请办理碳配额抵质押登记手续,并由碳配额主管部门进行碳配额冻结。碳配额冻结后,借款人需申请解冻才可使用,任何变更或解押手续需经贷款人同意,并由贷款人申请变更或解押。因此从抵质押发生过程来看,不存在借款人需在紧急情况下变现碳配额,面临市场深度不足、流动性差等问题。 2. 关于碳配额变现问题。贷款人在开展碳配额业务过程中,可考虑将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作为贷款发放的综合评估因素以作出正确判断。明确碳配额在借贷期间权属控制划分无法改变因市场需求和政策环境导致的担保物处置问题。且标准5.2.3提出碳配额可作为主要抵质押物或辅助保障措施、 5.7提出碳配额抵质押物处置方式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一旦发生风险预警,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加入其他担保物控制风险。 | 为进一步加强标准使用机构在使用过程中的清晰度,修改原文部分内容: 5.4第二段修改为“碳配额抵质押登记材料登记机构须及时递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出具抵质押登记证明和进行碳配额冻结,登记机构做好抵质押登记证明出具、结果报送及信息披露工作。” 5.6增加“贷款期间,碳配额抵质押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机构须及时递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碳配额抵质押变更处理。” 5.7第一段修改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和相关费用后,贷款人向登记机构提出解除碳配额抵质押登记申请,办理解押手续。登记机构须及时递交解押材料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碳配额解押。如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未偿还全部本息和相关费用,则按实际已偿还的金额对部分碳配额进行解押。” |
2 | - | 如果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方如何处置抵押物尚未详细说明。碳配额抵押贷款是一种新型的贷款方式,尚未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置机制,若在违约阶段碳配额价格低于碳配额评估单价,贷款人无法通过正常碳市场交易手段收回资金,导致利益受损。如何有效处置抵押物,避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损失,需要进一步考虑,建议补充5.7 贷款到期章节相关内容。 | 不采纳 | 1. “若在违约阶段碳配额价格低于碳配额评估单价,贷款人无法通过正常碳市场交易手段收回资金,导致利益受损。”属于市场风险,是贷款人开展该业务所需的风险评估和贷款管理工作,及时处置相关风险,例如让企业增加抵质押物等。而非通过行政或规章制度、标准文件等手段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2. 5.7已提出碳配额抵质押物处置方式的引导方式,除市场化拍卖交易外,可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宽松化的引导也有利于日后法规和市场的探索和完善。 | |
3 | - | 碳配额抵押贷款是一项鼓励绿色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送审稿章节4.4 贷款用途中规定了:“碳配额抵质押贷款可用于企业减排项目建设运维、技术改造升级、购买更新环保设施等节能减排活动,也可用于借款人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权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章节5.6 贷后管理:“借款人须按贷款项目开展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并提交相关报告至贷款人”。但该两项条款约束能力不强,借款人可通过资金流动,账面操作的方法将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权投资等活动,违背本标准的规定,建议明确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监管要求,加大对资金挪用行为的惩罚力度,防止投机倒把等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保证国家开展碳市场建设的初心目标,警示投资者不要从政策性贷款进行投机行为,引导社会借助低成本融资推动低碳事业发展。 | 不采纳 | 《碳配额抵质押融资》为广东省地方标准,属推荐性标准,主要作用为引导机构行为标准化,非行政和法律命令,不具备约束力。此外,贷款用途主要依据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贷款相关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可参照《碳配额抵质押融资》地方标准,制定内部管理流程和办法,约束开展碳配额抵质押企业的行为。 | |
4 | - | 建议综合考虑碳配额质押融资实操型问题。如一般情况下履约企业剩余的碳配额有限,而且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考虑贷款人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纳入抵质押融资碳配额量应满足一定的量才合适。 | 不采纳 | 1. 控排企业剩余碳配额量视企业实际节能减排情况而定,控排企业也可考虑在履约期前进行短期的碳配额抵质押融资,而非仅仅利用剩余碳配额进行抵质押融资。 2. 实操中已出现用担保物置换碳配额的方式,解决跨履约期融资问题。 3. 纳入抵质押融资碳配额量除满足监管部门的硬性规定外,其余为市场化行为,交易成本由交易双方衡量,不应在标准中提出门槛。 | |
5 | - | 中林集团雷州林业局有限公司 | 人民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发放碳配额抵质押贷款,对于省内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碳配额抵质押贷款,优先提供再贷款政策资金支持。 | 不采纳 | - | 属于政策建议,非地方标准职能范畴,该内容不作采纳修改 |
6 | - | 省银保监局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规范开展碳配额抵质押融资。省银保监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碳排放权权能属性,合理确定碳排放权价值测算方法和抵质押率参考范围,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在授信审批、利率定价、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创新,探索将企业节能降碳与浮动利率、还款期限等挂钩机制,实现信贷政策与绿色发展深度融合。 | 不采纳 | - | 属于政策建议,非地方标准职能范畴,该内容不作采纳修改 |
7 | - |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碳配额抵质押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 不采纳 | - | 属于政策建议,非地方标准职能范畴,该内容不作采纳修改 |
8 | 标准的标题 | 人民银行重庆分行 | 碳配额应该是质押,而不是抵质押,碳配额应该属于动产。在国发(2022)18号文件中,明确了动产的其他项。 | 不采纳 | 国发(2022)18号文件并非法律层面的文件,目前在我国法律层面,对碳配额属于抵押还是质押并没有定性;此外,从现有发布的标准来看,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 ),提及方式均为“抵质押”;从该标准主要适用的行政区域广东来看,市场实践业务操作指引表述为抵押融资(可参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https://www.cnemission.com/article/zcfg/gdszcwj/201502/20150200000863.shtml)。 | |
9 | 5.2.3 | 4.5.3碳配额价值评估风险控制提到了3个参考要素,但是5.2.3仅只考虑前6个月碳配额加权平均价。 | 采纳 | | 4.5.3修改为“碳配额评估价值可参考碳配额评估价值计算(见5.2.3)。” 5.2.3修改为“碳配额评估单价可参考评估日前六个月碳配额所属碳排放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加权平均价,具体可由贷款人自行制定。碳配额价值可在参考碳配额评估价值计算公式(1)基础上,结合参照有偿取得的价格、当期同等碳排放权市场成交均价及政府调控价格等综合确定。” |
10 | 5.2.3 | 质押比最高可达100%,这不符合风险控制要求,比如,房贷首付比也是20%-30%。 | 不采纳 | 根据市场实践,抵质押比率原则上不超过碳配额价值的100%,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做具体规定。 | 5.2.3 相关表述完善修改为“碳配额可作为主要抵质押物或辅助保障措施,碳配额作为主要抵质押物的,原则上不超过碳配额价值的100%,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
11 | 5.4 | 碳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与人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信息互通缺失,比如,分别登记后,不交互信息,怎么避免重复质押登记。 | 不采纳 | 目前碳配额冻结、解押等操作权限归属碳交易主管部门,因此碳配额抵质押登记业务首先必须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才能进行配额抵质押业务,但倡导机构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推动双登记制度的实施,而非分别登记。 | |
12 | 4.5.3 5.2.3 | 术语前后表述不一致。 | 采纳 | | 4.5.3 修改为“碳配额评估价值风险控制 参考碳配额评估价值计算公式(见5.2.3)。” 5.2.3修改为碳配额评估价值计算 碳配额抵质押贷款的碳配额评估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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