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14号)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在2014年5月16日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已明确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问珠三角地方区燃油、燃气锅炉是否需要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答:依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14号)要求,重点控制区新建燃煤锅炉项目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暂未明确规定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待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颁布实施后,珠三角地区燃油、燃气锅炉可参照执行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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