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电镀厂同时产生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共用一个总排放口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对于工业废水,按照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一类污染物外,其他污染物均按照200%的浓度标准执行,而对于生活污水,如果按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来执行的话,可以执行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那么,如果是针对这个厂的总排口取样的话,应该执行哪个标准呢?是以工业废水的标准来执行还是以生活污水的标准来执行?
答:《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1597-2015)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排水量”的定义为“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因此厂区生活污水应按电镀排放标准执行。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严于上述标准的,按环评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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