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我公司接到一个检测项目,该企业设置有两个产生VOCs的工序(喷漆及印刷工序),环评批复中显示企业设置有两个排气筒,喷漆工序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4-2010),印刷工序参照执行《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44/815-2010),可实际上企业将两个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合并一套处理设施处理,只设置一个排气筒,我公司在进行检测的时候是否仍需用分开对两个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检测?还是合并一起检测即可?如合并检测,应该按哪个标准进行检测?
答:可参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第10.3.5条款,该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性排放标准。第10.3.5条款:“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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