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问题:
根据DB 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1.4条款“1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需请示:
一、锅炉的运行负荷低。我单位现有两台各10t/h的蒸汽锅炉,一用一备,燃料是天然气,设计蒸吨是10t/h,但实际运行都是4-5t/h。
二、污染物排放物低于执行标准。以上锅炉执行DB 44/765-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在用燃气锅炉的标准。每季度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格林曼黑度进行检测。近一年来CMA检测报告显示,氮氧化物一般70mg/m3左右,二氧化硫低于4mg/m3,颗粒物低于检出限,格林曼黑度为1。
基于以上理由,是否可以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对于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应当纳入实施自动监控范围,具体科参考已发布的相关行业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