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已明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由于《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44-1999)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973-2018)两个标准都适用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测定,因此在实际监测过程中是可以使用HJ973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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