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监测单位现场采样监测时,是否一定要有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陪同,所出具的监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如必须有执法人员在场,是否必须是使用该监测报告立案的执法人员?
答: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 现场检查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有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陪同监测。现场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即可,并不要求审查立案环节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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