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安黄公路旁秋溪村山头园,于199441日成立,占地面积约100亩,从事再生瓦楞纸及纸板生产,是潮州市重点排污单位。201878日凌晨,潮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将部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一条塑料管引至雨水沟排口直接流入厂外排放井对外排放,其余经过处理设施的废水在通过在线监测设备前加入消防水进行稀释。经市环保监测站采样监测,厂内雨水沟偷排口和厂界外排放井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超标严重。潮州市环保局对该厂利用私设暗管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96万元,对该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行为以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与处理】

  根据市环保局调查,A纸品有限公司是潮州市重点排污单位,该公司年产7万吨再生瓦楞纸及年产2.18万吨纸板生产项目已取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潮环建〔2012XXX号)和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潮环验〔2013XX号),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于20131022日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配套了“物化+生化”的废水处理设施。78日凌晨,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储存造纸废水的物化罐上接出一条塑料软管,将未经生化处理的废水混合少量雨水通过软管流入雨水沟排向厂外。同时发现废水生化池旁一软管连接着消防栓,将消防栓里的水通过软管排到生化池连接滤沙池的排水沟,废水被消防水稀释后流向滤沙池,最后通过规范排放口排出厂外,规范排放口已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潮州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78日上午潮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厂进行全面勘查,发现该厂生化处理池附近的厂界外设有一个废水排放井,与厂内雨水沟相通,偷排废水最终流入该排放井对外排放。环境监测人员对雨水沟排放的废水、厂界外废水排放井排放的废水及公司的规范排放口的废水分别进行取样监测。

  201878日,根据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潮市)环境监测JD字〔2018〕第XXX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厂内雨水沟偷排口” 化学需氧量超标117.8倍、悬浮物超标28倍、氨氮超标3.9倍、总氮超标4.5倍;“厂界外废水排放井”化学需氧量超标约78.2倍、悬浮物超标约21.6倍、氨氮超标2.1倍、总氮超标2.8倍;“规范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超标约0.08倍。

  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存在通过私自设立地上临时排污管道直接对外排放部分未经生化处理的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情节明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潮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中私设暗管行为的自由裁量比例计算,“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约处4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其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约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经市环保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6万元。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市环保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一、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认定

  一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该条规定对暗管的定义做了解释,即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也属于暗管。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此次偷排用的塑料软管设置于地面上,属于临时用来排污的管道。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根据环保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明确提出:“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将部分未经生化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塑料管引至雨水沟排口直接向厂外排放,属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该公司逃避监管、不经法定排放口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类逃避监管的情形,环保部门应该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排污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通过更加严厉的人身处罚使违法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方式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具体行为包括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有形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破坏采样系统等硬件手段造假,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稀释采集的污染物样品。二是通过无形方式,即通过对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主要表现为修改自动监测设施工作参数,或者利用造假软件模拟数据等。

  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将经过自动监测设备前的生产废水注入消防水,致使自动监测设备采集到的样品经过稀释,监测数据严重失实,其行为可以认定为《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该条款需注意的是:一是该项条款并未要求排放有毒物质,二是该条款只要求“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同时“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并未要求超标排放。

  因此,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通过用消防水稀释生产废水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且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满足污染环境罪的行为要件。

  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七项需注意一点,就是违法排污单位是否属于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原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1)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2)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3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4)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已被列入了《2018年潮州市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名录》,并在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依法应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该企业主体符合重点排污单位条件。

  【典型意义】

  一、近年来,随着环保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越来越广,部分单位将弄虚作假、规避监管的歪主意打到自动监测设施上来。破坏监测监控设施、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使得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发挥应有作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会影响环境管理和环境决策,误导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必须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

  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作为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守法意识淡薄,选择在凌晨时段采用设置地面临时塑料管道,将完全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该塑料管引至雨排口直接排放,并用消防水稀释废水,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虽然企业负责人辩解其不知情,但作为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管理负有直接的责任,不能排除其是为了规避监管的目的,主观故意情节明显,违法行为较恶劣。环保部门快速反应、及时查处该案件并予以重罚,并通过在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引起了社会的较大反响,同时也对其他排污企业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二、潮州市A纸品有限公司是潮州市首例因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而涉嫌犯罪的企业,警示作用非常重大。在之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排污单位利用私设暗管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案件比较多见,基层执法人员也积累了调查此类案件的经验和办法。但因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通常比较少见和隐蔽,加之重点排污单位主管人员法制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不知道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会被入罪量刑,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环境执法人员侦查此类案件的难度。此案是我市第一宗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件,我市环保部门快查快办、及时制止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通过媒体曝光报道,对其他重点排污单位起到了典型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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