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7日,平远县环境保护局在依法对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擅自建成并投产。针对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平远县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处以1200元罚款,并责令其15天内拆除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
【调查与处理】
1.调查情况。位于平远县XX镇XX路的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主要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加工、销售;建有塑料破碎生产线一条,配套安装了1台塑料破碎机、1台提升机等;主要生产工艺为清洗、切割、破碎。现场调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堆积几十麻袋废旧塑料,其中一部分为回收的塑料瓶,一部分为破碎好的塑料碎片。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废水处理设施简易,且存在清洗塑料废水经简易处理后外排的迹象。
2.处理情况。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并投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平远县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其15天内拆除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并处人民币1200元罚款。平远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后,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
【法律分析】
1.违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在进行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建设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向有权审批其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其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材料,以便使有关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建设的决定。结合平远县环境保护局的调查,实际上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在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即擅自建成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并投入了生产。故,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2.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基于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是租赁民房改造建成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并投产的实际,平远县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罚款,并责令15天内拆除其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
平远县环境保护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选用法律适当,处以1200元的罚款且责令15天内拆除其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统筹兼顾了法律与实际。罚款金额虽然不多,但拆除其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的损失相对较大,不仅消除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而且对违法主体也作出了相应的惩罚,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具体而言:一是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已经建成并投产,不可能再责令停止建设;二是该项目已经建成并投产,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三是该项目主要造成噪声和水环境影响,尚未造成污染,危害后果较为轻微;四是该项目是租赁民房改造建成,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涉及生态破坏,责令拆除其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即可消除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五是该项目处于较为密集的居民区且距离一些民房不足10米,选址不合理,无法通过环评审批;六是该项目总投资额为4万元。
【典型意义】
1.宣传引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出台实施多年。然,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依然不时出现一些项目建设主体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这不仅反映了法律意识淡薄,凸显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存在一些短板。以本案为例,违法主体梅州市XX塑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XX(自然人),其本人不仅认识到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熟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他没有认识到其作为业主建设的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审批,居然认为该项目没有任何环境影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们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不仅要注重理念宣传,也要做好“依样画葫芦”式应用性相对广泛的法律条文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切切实实让企业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
2.警示教育作用。本案虽然处罚金额不大,但现象却较为普遍,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尤为突出。本案处理文中已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但反而观之,不难发现:如果该项目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环境,破坏生态,那就不单是行政处罚而已,甚至可能为刑事案件。故,我们应当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当然,我国各种法律法规比较多,而且专业性较强,作为自然人的我们难以面面俱到、条条熟悉,所以不懂就要主动咨询,不然就有可能由“我以为”而触碰法律底线,受到惩罚。法律条文不懂,可能本身没有错,但“我以为”却是个天然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