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8日,普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许某辉投资的普宁市Z印染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到该厂生产时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将部分生产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经过调查,普宁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查封相关生产设施,并将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调查与处理】
2015年3月19日,普宁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许某辉投资的普宁市Z印染厂3台单管高温染色机、1台双管高温染色机予以查封。2015年3月19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2015年4月1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015年4月2日,普宁市环境保护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4月7日,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并于4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许某辉及其环保主管许X得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分析】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对许某辉投资的普宁市Z印染厂3台单管高温染色机、1台双管高温染色机予以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七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普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许某辉投资的普宁市Z印染厂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普宁市环境保护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许某辉及其环保主管人员许X得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典型意义】
一、普宁市环保局对普宁市Z印染厂逃避监管方式直接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采取了查封、责令改正、罚款、移送行政拘留等一系列措施,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肃惩处环境违法问题,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二、为应对严峻的环境违法形势,《环境保护法》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封扣押权。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对于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通过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可以实现管理和制止的目的,但对于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行政拘留,是对违法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协同公安部门拘留违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