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汕头市潮南区某印染厂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龙岭工业区,该司主要从事染布生产项目,已建成日处理能力为6600吨污水处理设施,锅炉烟尘、烟气配套建设文丘里喷淋除尘、脱硫自动加药设施,已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证。2018年6月8日,汕头市潮南区环保局联合两英镇政府开展联合巡查,发现该印染厂染整车间正在生产,厂区东侧有一管口正在排放深蓝色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中港河。经监测,排放的水污染物中COD、色度、总磷超标。
【调查与处理】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掌握的证据依法对该印染厂进行立案,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对该厂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印染项目生产,落实整改,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将该厂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汕头市潮南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印染厂的生产设备进行查封。《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印染厂违反了该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印染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整。
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依法将该厂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企业配套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就必须要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如果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企图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的不止是经济上的处罚,还将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