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汕头市某织染有限公司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新厝工业区,该司主要从事染布生产项目,已建成日处理能力为8000吨污水处理设施,锅炉烟尘、烟气配套建设文丘里喷淋除尘、脱硫自动加药设施,已取得污染物排污许可证。2018年3月29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司开展联合交叉检查,经监测发现,该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COD、氨氮、总氮超标。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调查与处理】
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根据掌握的证据依法对该司进行立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责令该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司进行复查,复查时提取该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水样送检,经监测达标。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COD、氨氮、总氮超标,即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方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司进行复查,复查时提取该司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水样送检,经监测达标。
【典型意义】
企业即便配套了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证,也必须要运营和维护好污染治理设施。否则,一但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得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