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某纺织品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汕头市某纺织品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4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对汕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监测,发现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后排放口总磷排放浓度为2.02mg/L,超过国家标准3.04倍,CODcr排放浓度为90 mg/L,超过国家标准0.125倍。2017年12月25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金平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12月29日进行现场复查,对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后排放口所采水样分析,总磷排放浓度为1.04mg/L,超过国家标准1.08倍,其超标排污行为仍未得到改正。

  【调查与处理】

  2018年2月27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2017年12月14日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933.5元。

  2018年4月20日,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2017年12月29日废水再次超标排放的行为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3734元(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9日共4天)。

  【法律分析】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法》中首次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作为这项制度的配套办法-《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也于同日实施。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因此,只要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等3个条件,即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取消了以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企业的“限期整改”步骤,明确改正行为即“立即停止排污”,复查发现排污未停止就可认定为“拒不整改”进行按日计罚,复查的方式明确为“暗查”。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典型意义】

  目前,在环境执法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遵守法律承担相对高的污染治理成本。而这类环境违法行为均表现为持续性,即企业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多日,甚至长达数月乃至数年。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按日计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

  执法部门责令企业期限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可以推断企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一直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按日计罚的起始时间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按日计罚的数额按照原处罚的数额。

  实行按日计罚仍不能有效遏制违法排污行为的,对于其超标排污行为,应属《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制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按日计罚实施的根本目的不是罚款,而是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加大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违法成本,建立起正确的激励导向,既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守法氛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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