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5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广东Y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沉淀池内潜水泵把废水抽至PVC绿化管道再接到配电房东边棕色软管排到厂区内配电房东边雨水井。经监测,该公司厂区内宿舍楼东南角雨水沙井、厂区内配电房东边雨水井和厂区外东南角雨水沙井内多种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存在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2017年6月16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产生废水的主要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2017年6月23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公司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于7日内完成棕色软管的拆除工作,确保所有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得外排。
2017年6月30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后督察。该公司正在生产,配电房东边棕色软管已拆除,并且该公司的生产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对外排放。
2017年8月9日,结合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量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和违法相对人按要求整改等情况,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该公司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
2017年8月18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8月22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
9月15日,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处理。9月25日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对该公司1名责任人实施了五日的行政拘留。
【法律分析】
(一)查封。本案中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依法实施了查封。
(二)罚款。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还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5.2“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私设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拘留。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规定,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最终对该公司相关的责任人实施了行政拘留5日。
【典型意义】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这类环境违法行为,是一种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这类行为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较难被发现,甚是考验环保部门的执法。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环保部门应认识到环境污染治理不能单打独斗,要调动各方力量,特别是公众和媒体的力量。2017年6月,肇庆市出台了《肇庆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鼓励公众举报私设暗管、渗井、渗坑,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核实跟进取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者可获得奖励。“点燃”公众监督热情,发动公众参与监督企业守法,不仅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还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这无疑是环境治理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