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广州市花都区某垃圾处理厂(以下简称“该厂”)经营范围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项目正常生产,环保手续齐全。原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发现该厂利用厂后山体非法倾倒未处理的生活垃圾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监测和分析,该厂长期非法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损失达8000余万元。原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并将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审判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判决,检察机关亦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
【调查与处理】
该厂经营范围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项目环保手续齐全并正常生产经营。2016年8月,原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发现该厂利用厂后山体非法倾倒未处理的生活垃圾,立即开展调查工作。发现自2012底开始,该厂长期非法向西侧山体倾倒原生垃圾及筛下物,致使山体部分基本功能丧失。经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测院专业测算,该厂垃圾堆体(含生活垃圾、杂填土)总量为54.81万方,垃圾遍布面积12万平方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同时委托了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单位非法倾倒垃圾行为进行损害评估。经对该山体周边环境的监测和堆埋物质的分析,认定该厂非法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损失达8000余万元。
2016年10月,原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同年12月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曾某某等相关负责人被批捕。2019年1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4刑初761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三)被告人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外,2018年7月27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九项等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补充规定。其中,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上述规定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是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涉案单位非法倾倒未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其他有害物质,且经评估分析非法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损失达8000余万元,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节,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原广州市花都区环保局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后迅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检、法三部门开展刑事追责、公益诉讼等相关工作,也同时彰显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构建协作互动机制的重要性。
【典型意义】
一是对相关单位、个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宣教教育作用。近年来,不法分子非法倾倒垃圾、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垃圾处理让一些人看到了“生财之道”,披着合法的外衣行违法之事,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大。本案让公众能了解到,非法倾倒垃圾的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破坏大气、土壤、水环境等生态系统,还会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使自己负上刑事责任。
二是彰显了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本案涉案单位,虽具有合法的垃圾处理资格,但采取非法堆埋垃圾的方式谋取暴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一经发现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发现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后,迅速移交公安机关。后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针对该案立案侦查、定罪量刑,依法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污染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