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解电容产品的生产,设有订卷、含浸、组立、清洗、套管、老化等生产工艺,尚未办理环保批文。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从事生产活动,清洗车间内设有3个清洗槽,清洗槽内的废水通过排水管道流至该公司的厕所内,并直接流出厂外。
采样人员对该公司排放废水进行采集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废水pH值为10.57,悬浮物为114mg/L,化学需氧量为2.4×10³mg/L,总磷为34.2mg/L,均超过了该公司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已经严重污染环境。
2019年11月27日,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清洗工艺已撤离,清洗车间已改做仓库。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1月13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19年12月26日,某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8.1裁量标准以及总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万元。
3、2020年1月8日,因该案符合移送行政拘留的标准,某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深圳市某公安分局。
三、案件启示
1、警示相关企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企业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污染物,此类违法行为十分隐蔽,不易被发现,不仅可能导致严重的环境后果,还对环境监管造成了严重的障碍和干扰,使得环境执法的难度加大。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细心谨慎的调查,层层递进,最终得以认定排污者的违法事实,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惩治。因此对相关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将会面临严厉处罚。
2、环境执法要刚柔并济,促使企业积极改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查处时,要刚柔并济,督促企业积极改正。本案中,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总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既惩戒了相关企业,又做到了人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