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24日,肇庆市空气质量攻坚技术团队对肇庆高新区某学校建设工地进行检查,该工地正在开工建设,现场有一台挖机正在作业,同时其排气筒正在冒黑烟,经2019年11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的现场调查,该挖机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该挖机由邓某负责。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超标、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高新区城区范围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邓某存在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24日和11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摄;2019年11月2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和2019年12月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说明邓某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事实予以确认;
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邓某送达了《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高环听告字〔2020〕3号),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0年2月22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对邓某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肇高环罚字〔2020〕4号),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邓某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长期使用,缺乏保养,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的黑烟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城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加大对这些机械的处罚力度,更具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