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厂涉嫌非法倾倒,地点位于里水镇瑶头村一厂房,现场有一部槽罐车,该槽罐车槽罐尾部已连接排污管,延伸到厂房内排污管道位置,涉嫌将槽罐车内废液通过厂房内排污管道倾倒。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在案发厂房内排污管灌入红颜色水、蓝颜色水,两次开展试验,通过排水试验证实该厂房内排污管穿过墙壁后通过地下延伸到西南涌边,废液可通过该排污管道排入西南涌。
2020年5月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对槽罐车槽罐内废液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样品总铬浓度为6460毫克/升、总铅浓度为1.7毫克/升、总镍浓度为4490毫克/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总铬:1.5毫克/升、总铅:1.0毫克/升、总镍:1.0毫克/升),其中总铬超标4306倍、总铅超标0.7倍、总镍超标4489倍;样品总铜浓度为746毫克/升、总锌浓度为25.6毫克/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总铜:1.0毫克/升、总锌:3.0毫克/升),其中总铬超标745倍、总锌超标7.5倍。以上指标中总铬、总镍、总铜超标倍数已达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标准。
2020年5月7日,由某镇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槽罐车内废液进行鉴定,根据第三方公司出具的《环境事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可以判定槽罐车内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废物类别为“HW34废酸”。
2020年5月9日,某镇环境保护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公司到现场处置槽罐车槽罐内废液,并安排车辆到现场转运,出车时过磅空车为17980KG,14点03分出车到里水镇转运废液,转运现场有安排环保办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在18点01分完成转车工作。经过磅计量,总数为49450KG,皮重17980KG,废液净重31470KG。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厂房倾倒废液的违法行为,佛山市生态环境某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2020年6月3日,因该案符合移送涉刑案件的标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三、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实践可操作性,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促进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做到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通过严格执法来增强司法解释的公信力,起到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减少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