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9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门口西侧污水排放观察井进行简易检测,发现镍离子异常,随后对该公司门口西侧污水井排放观察井、厂区内C栋南侧污水井、厂区内B栋南侧污水井的水样进行采样监测分析。监测结果显示:门口西侧污水排放观察井所采的水样中,总铜的浓度为1.06 mg/ L(超标0.06倍),总镍的浓度为156 mg/ L(超标311倍);在厂区内C栋南侧污水井所采的水样中,总铜的浓度为1.72mg/ L(超标0.72倍),总镍的浓度为0.850 mg/ L(超标0.7倍);在厂区内B栋南侧污水井所采的水样中,总铜的浓度为0.62mg/ L,总镍的浓度为68.6 mg/ L(超标136.2倍),超标废水最终排入市政管网。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1月6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20年4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该案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某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深圳市某公安分局;
3、2020年5月15日,某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二章§1.4.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罚款金额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排污企业一旦出现相关违法行为,将会面临较大数额罚款。对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可对相关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因此排污企业应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否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2、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企业违法处理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触犯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可以在行政领域内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违法行为,也可同时将相关违法企业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