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罗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某果园内经营无证镀铬加工厂,主要从事五金镀铬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设有电镀(镀铬)、清洗、打磨等工序及电镀机1台、电镀槽1个、水枪1把、打磨机2台等相关生产设备,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二类“金属制品业”第67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行业中的“有电镀工艺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上述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贰万伍仟元,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2020年3月6日和3月7日,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当事人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旧飞鹅村岭背石场果园内经营的无证镀铬加工厂,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根据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J200310-03、HJ200310-05)和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环境事故固体废物微信特性鉴别报告》(报告编号:GF200312-01)显示,上述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2020年4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对上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上述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如当事人逾期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对当事人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壹仟贰佰伍拾元。
3、2020年4月1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肆拾万元罚款。
3、2020年8月10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案件启示
当事人环保意识薄弱,将产生的生产废水排放至室外的2处露天渗坑,渗坑底部未做硬底化处理,导致2处渗坑底泥中铬含量超标,该渗坑底泥属于含铬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21,给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重大污染,行为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