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部分运作,废水排放口没有废水排放。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废水处理设施旁东南侧过道上的污水管网观察井里发现有废水正在向外面流出,快速检测结果为弱酸性,含铜,另外在某公司大门外东南侧十米左右的区间道路上的市政管道的观察井内的污水,快速检测结果为弱酸性,含铜。经核实,上述两个观察井由唯一的管道连接。执法人员随后进行了采样检测分析,结果显示某公司污水管网观察井内的废水pH值为2.46(限值为6-9),总铜浓度为33.4mg/L(限值为1.0mg/L,超标32.4倍);该单位大门口东南侧10米污水井内的废水,pH值为5.52(限值为6-9),总铜浓度为20.9mg/L(限值为1.0mg/L,超标19.9倍),均超过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
1、2019年11月21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20年6月24日,某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4.1裁量标准的规定,最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3、该公司因排放总铜超标十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14日,某管理局依法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1、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进行细化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既可以在行政领域内采取多项措施打击违法行为,也可同时将相关违法企业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2、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企业违法处理污染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触犯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在日常执法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应注重宣传教育,给企业打好“预防针”,告知其违法的严重后果。勿谓言之不预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要求,否则除了相应的罚款处罚外,甚至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