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由于对农作物秸秆的资源价值认识不足,导致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程度不高,大量的农作物秸秆在田间焚烧,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干扰和不利影响。近年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始兴分局加大了对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力度,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加大了对违规野外用火案的曝光力度。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9日上午,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始兴县澄江镇澄江村澄江学校附近农田进行检查,发现该农田存在秸秆焚烧的痕迹,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现场当事人韦某对其在该农田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了指认,承认其在2019年12月18日17时左右在该农田里进行焚烧秸秆的行为;且不能提供向所在地村委会报告的材料。现场执法人员进行了拍摄和拍照固定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同天向澄江镇澄江村村委会进行了解,并调取了证明材料,证明韦某焚烧秸秆前未向村委会进行报告。当事人韦某在未到当地村委会报告的情况下,在农田里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针对韦某违规野外用火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20年1月22日,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韦某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的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一、违规野外用火案件数量大,群众反映强烈。违规野外用火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由于秸秆综合利用程度低,加上传统焚烧肥田做法省时省力,导致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居高不下。自2019年1月1日《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始兴分局对违规野外用火进行处罚的案件共有18宗,占全局行政处罚案件的51.42%。此类案件的普遍发生,暴露出群众对森林防火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同时也暴露出相关职能部门对秸秆综合利用还有待提高。一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因对森林防火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还不够,造成群众对秸秆焚烧带来的危害不清楚,导致大量农作物秸秆在田间焚烧。二是秸秆综合利用有待提高。因目前对秸秆的综合利用产业化程度不高,农民群众对秸秆的处理方式单一,仍沿用传统烧田的方式,将田地里的杂草和秸秆焚烧后肥田,导致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屡禁不止。
二、违规野外用火对环境影响较大。违规野外用火案件基本均集中在秋收冬种期间,发生时间比较集中,易造成臭氧、PM2.5等大气指标超标。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及有机硫等,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在阳光作用下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同时,秸秆露天焚烧对重污染“雾霾”天气的形成和加重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尤其是秋冬季节秸秆焚烧,对PM2.5的贡献较大,在大气扩散条件不利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臭氧、PM2.5的超标。
三、违规野外用火案件执法难度大。一是涉及范围大。《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将本市行政区域分为了森林防火区、农业生产生活区、城镇居住区等区域。涉及环境部门的区域为农业生产生活区,主要为城镇居住区和森林防火区之外的从事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区域,涉及区域范围较大,野外违规用火存在“点多面广”;二是涉及监管部门多。根据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生产生活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进行处罚款;实际主要是由乡镇固定证据;涉及监管部门较多,造成执法难度大;三是违法行为证据固定难,执法难度大。因农业生产生活区焚烧杂草和秸秆,主要是个人行为,且焚烧时间持续短,时间短的三五分钟,时间长的也基本也不超过半个小时,烧完就走,很难固定证据,造成执法难度大。
(二)法律适用
违规野外用火的行为违法了《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条“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二)焚烧垃圾;(三)烧野蜂、熏蛇鼠等;(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确因农业生产需要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报告。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在气象条件为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及以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明火和火星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依据《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是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有助于形成警示作用,减少焚烧行为的发生,降低对大气中臭氧和PM2.5等的影响,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同时,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查处也是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二是案件查处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证据毁灭。监管部门发现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况时,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涉嫌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藏匿、毁灭证据,并及时将证据材料移交行政处罚部门。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行动,特别要加强与乡镇、乡镇派出所的联合执法,既有利于规范了现场取证、调查询问工作,也有利于下一阶段的案件办理和案件执行。三是重视执法记录,减少执法风险。现场执法时,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保证执法检查时过程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及时锁定案件线索,同时减少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