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群众的举报,反映位于江门市荷塘镇某工业区排放大量废气粉尘,并可能存在废水偷排情况,接到举报后,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信访人反映的位置为两家金属表面处理厂,主要工序喷漆、喷涂、清洗等,并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但经核查后上述一家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所在位置属地为中山市古镇镇的“飞地”。2020年5月9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和中山市古镇镇生态环境局开展跨界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隶属古镇的“飞地”名为中山市古镇镇海洲雁沙围外海坦,其中由侯某经营的喷涂厂正在生产,该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
1、2020年5月9日对该厂下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且拒不停上建设项目生产使用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20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厂作出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照片,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对该厂往外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
3、2020年5月12日,废水监测报告显示在生产过程中有污染物产生,并没有外排。
4、2020年6月3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中环规字[2019]2号)》违反建设项目保护管理规定类第七项第1条第(三)项第1条第(2)点第一款,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侯某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一是强化执法检查,形成高压态势。本案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当事人侯某已将金属表面处理厂设备拆除,执法人员持续加强对该地段的执法监管,防止类似项目继续跨界污染,在当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频发的情形下,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力。有效避免进一步发生污染环境行为。
二是启动跨市协同调查机制,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江门市、中山市两级环保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做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并联合对该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形成强大合力采取联合调查方式对该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现场及时固定证据,为两市协同调查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中执法人员积极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树立“办企业,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做到既纠正违法行为,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达到了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和化解两地环境污染矛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