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接到回龙镇群众举报,反映回龙镇某地段有一处不明泥土堆产生臭气,下雨后泥土堆渗出红色液体。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现场有一处占地面积约6亩、比地面凸起约1.5米的泥土堆,挖开表层松软泥土后,发现掩埋有大量黑、白两种颜色的固体废物,伴有刺激性气味,初步估算约有3500吨。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预判可能涉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迅速向新丰县人民政府、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情况,并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到现场采样分析。根据检测结果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部分重金属、有机物成分超标,倾倒的固废鉴定为危险废物。新丰县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倾倒的危废开展清理,密切关注下游水质情况,并已委托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该污染地块开展生态损害评估。
二、查处情况
经查,回龙镇该地段的固体废物是由张某从外地固体废物产生企业运输至该地段倾倒并覆土掩盖。张某不具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提供转移联单给涉案企业,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珠三角地区企业,部分为危险废物,部分为一般工业固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张某等人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7月23日,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刑事侦查,现已依法对多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进行危废鉴定,固定重要证据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后,预判可能涉及倾倒危险废物,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对倾倒的固废进行了取样鉴定,证实倾倒的固废有危险废物,固定了重要证据,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基础。
(二)公安提前介入,部门形成合力
本案是当地人员勾结外地人员倾倒固体废物,作案场地较隐蔽。新丰县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加强走访摸排,尽快获取立案线索,避免被动等待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紧密合作,参与案情分析提供办案思路,参与企业调查提供技术支撑,部门形成合力,有效推动了案件办理工作。
(三)加强溯源调查,实施全链条的打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配合公安部门对佛山、惠州等相关企业开展了溯源调查,调取了企业环评、危废转移联单等资料,并采集企业固废样品与回龙镇现场样品做比对分析,固定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对参与倾倒固废的企业、中间人、运输司机等嫌疑人实施全链条调查打击。
(四)迅速处置现场,消除环境影响
为迅速截断污染源,消除环境影响,新丰县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对倾倒的固废进行清运封存,在现场开挖雨水沟、应急处理池,对尚未完成清理的土堆用薄膜覆盖,密切关注周边区域水质情况,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环境安全。
(五)加强普法宣传,发挥群众力量
本案嫌疑人作案隐蔽,长时间无人发现,直到群众提供线索才导致案发。在环境监管中的要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发挥群众力量,使得环境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处理,有效避免重大环境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