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对珠海市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焊锡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管道并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再排放,而是连接厂房窗户上的排风口向外环境直接排放。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采取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
2020年1月2日,某分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查封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焊锡工序生产线进行查封。
2020年1月6日,该公司向某分局提出解除查封措施的申请,某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到现场调查,确认该公司对焊锡废气用管道收集以后接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已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大队请示对该公司被查封的设备自2020年 1月14日起全部解除查封措施。
2020年7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某分局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用好法律手段,严惩环境违法。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施行后,环保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违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企业仍然铤而走险,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性质非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不能仅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2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构成应当实施查封、扣押条件,必须将其违法排放污染物设备实施查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该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条件,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以人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生产设备被实施查封后,很快意识到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纠错态度良好,很快改正自身违法行为,并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后,经申请同意后,很快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最后,该企业还向“某分局”赠送了“高效规范办实事,热情贴心为企业”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