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高新区后环片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侧的沥青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沥青搅拌站的建设项目实际经营者是张某,检查当日未生产。但该搅拌站已经建成,现场有石子、石粉、沥青等原材料,有沥青搅拌生产线一套,生产区域总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现场未能提供沥青搅拌站的生产线项目的环评审批相关文件。经调查该沥青搅拌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二、查处情况
该沥青搅拌站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和综合类1-1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使用,且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并运行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4%的罚款,该项目总投资额449万元,因此建议一般处罚,处罚总投资额的3%,处罚款人民币13.47万元。后该搅拌站经营者在报纸上登报道歉,最终处罚款6.735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严格要求确保案件质量。在该案办理过程中,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准确。
(二) 合理裁量保证处罚适当。虽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审批即投入生产,但鉴于项目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正常运行,且经营者主动在媒体上登报道歉。因此,在综合考量其违法过错程度、违法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保证过罚相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