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9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对珠海市某洗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燃油锅炉没有使用,燃煤锅炉正在使用,锅炉表面经执法人员触摸有感受到热量,炉内可见正在燃烧的煤块,燃烧的煤块可见红色,产生的废气通过水幕喷淋处理后,通过地面的砖砌烟管排入废气排放烟管排放。现场检查时,排放烟管有废气排放,有故意隐藏燃煤锅炉排烟管的行为。现场负责人表示,燃煤锅炉白天生产时有使用,使用时间约为十个小时。现场发现,燃煤锅炉位于厂区外面,进出通道大门紧闭,与燃油锅炉房的观察通道用红砖封闭。该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申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只有燃油锅炉废气排放口,并无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
2020年3月9日,某分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拆除燃煤锅炉。
2020年7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分局对该公司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1、用好法律手段,严惩环境违法。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施行后,环保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企业仍疏于管理,由于对锅炉的使用不当造成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性质比较恶劣,针对这种因使用不当的情形,某分局做出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对该公司惩罚予以警示,才能有效威慑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2、在某分局给与该公司处罚并且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后,该公司在第一时间认识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及时把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后的资料报某分局。因企业主动改正,积极减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符合《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修订)》第八条的档次内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公司主动在2020年7月4日在珠海市《珠江晚报》头版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向社会公众做出诚恳公开道歉,并承诺以后严格遵守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某分局建议在档内从轻处罚。某分局因今年疫情原因各个企业在效益上都不是很乐观,在严格执法纠正错误的同时更具体地做好宣传普法工作,不是粗暴的以罚代管,而是要帮扶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某分局带温度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