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对珠海市某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广东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锅炉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0年5月21日收到废气采样监测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FQ-26023)氮氧化物(监测值平均值508mg/m3 、标准150 mg/m3)、一氧化碳(监测值平均值203mg/m3、标准200 mg/m3),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的要求,分别超标2.38倍和0.015倍。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
2020年5月27日,某分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0年8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某分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1、用好法律手段,严惩环境违法。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施行后,环保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企业仍疏于管理,由于对锅炉的管理不善造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性质比较恶劣,针对这种因管理不善的情形,某分局做出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对该公司惩罚予以警示,才能有效威慑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2、在某分局给与该公司处罚并且对其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后,该公司在第一时间认识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并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进行检测,及时把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后的资料报某分局。因企业主动改正,积极减轻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超标污染物没有A类大气污染物,符合《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修订)》第五条第(二)项和第(七)项的档次内从轻处罚的情形,该公司主动在2020年7月18日在珠海市《珠江晚报》头版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向社会公众做出诚恳公开道歉,并承诺以后严格遵守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某分局建议在档内从轻处罚。某分局因今年疫情原因各个企业在效益上都不是很乐观,在严格执法纠正错误的同时,更具体地做好宣传普法工作,不是粗暴的以罚代管,而是要帮扶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某分局带温度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