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某工业区扩建一栋厂房,设有CNC、车床、清洗、成型等工艺,在四楼设有三槽和单槽2台超声波清洗机,现场超声波清洗机正在生产,清洗产生的废水通过PVC管道连接排至旁边洗手间下水道,现场有废水排出,现场未建废水收集设施或废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在超声波清洗槽-01-1#、-01-2#及外排口1#、2#采集水样。
根据2020年5月25日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超声波原水槽-01-1#水样的pH值为9.09(标准为6-9)、总磷为0.66mg/L(标准为0.5mg/L);超声波原水槽-01-2#水样的pH值为12.44(标准为6-9)、总磷为1.03×103mg/L(标准为0.5mg/L);外排口1#水样的pH值为7.63(标准为6-9)、、总磷为0.04mg/L(标准为0.5mg/L);外排口2#水样的pH值为10.60(标准为6-9)、总磷为6.12mg/L(标准为0.5mg/L),外排口2#水样pH值、总磷超标,总磷超标10倍以上15倍以下。参考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制标准》(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总磷参照磷酸盐标准限值。
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衡压件、精密弹、五金零件等的生产并设有超声波清洗工艺,属于该名录项目类别二十二类第66项“金属制品加工制造”的“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7月26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2、2020年8月2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1、第一章§1.8.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未经审批擅自扩建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7万元;对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40万元。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47万元。
3、2020年9月4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某管理局在作出决定后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1、积极推进落实执法检查工作。集中监管力量,强化对企业的检查,加强对新建、扩建项目的监管,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环评审批工作,推动环境监察工作更加务实和深入。
2、不少企业为降低污染治理成本,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由于企业的偷排方式隐蔽,很难被发现,一旦被发现往往已对环境造成较大威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严格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