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经营面积约700平方米。该企业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生产工艺有喷漆、移印、电镀,主要生产设备有喷漆流水线2条,喷漆水帘柜1台、喷枪24把、电镀线1条、移印机19台,现场检查时电镀车间处于停产状态,但有生产加工过的痕迹,生产过程有工业废水产生,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工业废水通过电镀车间旁的隐秘排水口排至厂区化粪池。
采样人员在该企业负责人的见证下,按采样技术规范于电镀车间内电镀缸、电镀车间连接化粪池外排口和化粪池溢流口处各采取水样一份送检,监测因子为:总铜。检测结果显示:1、电镀车间内电镀缸总铜>6250mg/L;2、电镀车间连接化粪池外排口总铜>6250mg/L;3、化粪池溢流口,总铜为136mg/L。均超出《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标准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
二、查处情况
针对某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9月18日,某管理局向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2020年10月10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2.1裁量标准的规定,某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
三、案件启示
1.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联合行动机制的优越性。一方面,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在开展行动前,可借助公安部门的侦察手段,进行全方位摸排和全天候蹲守,有利于充分摸违法情况;另一方面,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在开展行动时,可由公安干警先进场控制人员,生态环境部门随后进场取证,避免违法人员逃跑,便于现场证据固定。同时,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还有利于根据不同的要求,双方在现场各自取证,避免在后续移送过程中因证据标准不一致而造成问题。
2.注意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行动进行全程录像,避免证据丢失。涉及监测问题,像类似本案的这种专项行动中,一定要邀请监测机构参与,由监测机构的专业采样人员来进行采样,保证监测过程的规范,监测结果的有效。同时,本案也邀请法律顾问参与,现场指导和监督证据采集过程,确保法律适用,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