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3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气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增设气瓶冲刷工艺,且违法直接排放清洗废水。该公司主要从事有缝瓶检验、无缝瓶检测,主要生产工艺为补漆、液化气底质废渣燃烧、清洗,现场检查燃烧车间正在生产,气瓶燃烧后需清洗,清洗工艺设有三级沉淀池,现场检查发现沉淀池有废水通过末端PVC管道排入下水道,执法人员现场在沉淀池及外排口采集水样。
根据2020年8月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沉淀池水样的pH值为11.05(标准为6-9)、外排口1水样的pH值为9.79(标准为6-9),参考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DB 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规定,该公司主要从事有缝瓶检验、无缝瓶检测并设有清洗工艺,属于该名录项目类别二十三类第68项“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的“有工业废水、废气产生需要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类建设项目。
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第1点:该项目按申报从事有缝瓶检验、无缝瓶检验,污染工艺为补漆、液化气底质废渣燃烧,如改变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须另行申报。第6点:根据申请,该项目没有工业废水排放,如有改变须另行申报。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法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7月30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2020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冲洗工艺已撤除。
2、2020年9月29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2020年11月9日,某管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1、第一章§1.8.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增设工艺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7万元;对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15万元。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2万元。
三、案件启示
1、提醒相关企业应重视环评审批工作,如改变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须另行申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企业如未进行申报,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将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因此,相关企业应引起重视,在改变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审批。
2、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时,要特别注意教育作用,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发挥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双重作用,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本案中,某管理局注意教育作用,引导企业积极改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气瓶冲洗工艺已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