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2日上午,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山市某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司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生产项目正在生产,其酸雾废气治理塔和铬酸雾废气治理塔的加药池进水管没有进水以及没有喷淋液,造成废气治理塔没有水喷淋,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到外环境。
(二)处理经过
针对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以下执法措施:
1、2019年9月1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19年9月12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B栋厂房二楼生产车间的电箱(1个)实施查封。
3、2019年9月17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解封申请书。
4、 2019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司没有生产,当事人已作出相对应的整改措施,能确保废气治理塔能正常运行,符合解封要求。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B栋厂房二楼生产车间的已实施查封的电箱实施解封。
5、2020年1月16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并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9年修订版)》有关“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第一条第1款第(1)项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11万元。
(三)案件启示
1、多措并举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本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查封,充分打好“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施行后,对于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本案中,当事人在高压的环境形势下,依然铤而走险,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且具有主观故意,违法性质较为恶劣,必须予以立即制止,并加以处罚,才能形成有效的执法效果。
2、落实行政处罚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中执法人员积极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树立“办企业,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完成整改。做到既纠正违法行为,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达到了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处罚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