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1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到廉江市石城镇某河卵石销售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销售点安装有建筑废料破碎生产线一条,废料破碎生产线、物料堆放及物料输送带均未采取遮盖、围挡等防尘措施,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 该销售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于2019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建筑废料加工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二)该销售点未配套建设粉尘污染防治设施,建筑废料破碎生产线及物料堆放未采取遮盖等措施防尘、物料输送带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进行抑尘,产生的粉尘排放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销售点未批先建、未采取有效防尘设施的违法行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采取执法措施如下:
1.2020年2月1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向该销售点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筑废料加工项目建设。
2.2020年4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向该销售点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该销售点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该销售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2、2020年4月24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并参照《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45项和第257项,对该销售点未批先建、未采取有效防尘设施两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27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是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重要体现。本案销售点经营者认为该项目是市政道路施工的配套工程,所以心存侥幸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上马建设建筑废料加工项目,该销售点违反了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对该销售点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权适当。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依法履职,下达相关行政处罚文书后,该销售点认识到错误,认真配合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