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正常生产,3楼车间洗版机的洗版水通过软管接入PVC三通管,管道经2楼车间到2楼楼梯间外墙管道,连接到1楼卫生间外墙后通过暗管接入卫生内的管道,现场检查时洗版废水正在排放,最终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对3楼洗版机流至PVC管道的洗版废水(1#),3楼流入1楼的卫生间外墙管道内(2#)进行采样(由于卫生间内无法采样,执法人员得到该公司同意在3楼洗版废水管道流入1楼卫生间内的外墙管道开孔采样)
根据2020年4月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车间排放口(1#)水样的pH值为8.11(标准为6-9)、氨氮为0.05mg/L(标准为10mg/L),总磷为0.04mg/L(标准为0.5mg/L);下水道(2#)水样的pH值为7.90(标准为6-9)、氨氮为0.03mg/L(标准为10mg/L)、总磷为0.05mg/L(标准为0.5mg/L)。
根据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该项目清洗废水、洗版废水须妥善收集委托经环保部门认可的工业废物处理站集中处理,不外排。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6月5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
2、2020年7月1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1.8.1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
3、2020年7月31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移送行政拘留标准,某管理局在作出决定后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1、警示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审查批复的要求处理或排放废水,不能为了降低污染治理成本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该类行为属违法行为,企业实施此类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将面临1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因此,企业应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履行自身环保义务。
2、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应门重点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严格查处的同时,应该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打好“组合拳”,进一步的提高了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