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18年7月10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原区环保水务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某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现场维修、烤漆、汽车美容车间正常使用,执法人员查阅该公司环评批文时发现,批文上并无该公司的环保审批信息,对应的文号显示的是另一家企业的环评批文。同时发现该公司进行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时产生的废机油由陈某拉运,陈某向该公司行政经理提供盖有深圳市某工业废物处理站印章的危险废物拉运协议和转移联单,经核查,两份材料均属伪造,陈某无合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市某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废机油均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陈某进行拉运,经统计,陈某累计非法收集转运废机油达34吨。
二、查处情况
针对这4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陈某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7月10日,某管理局向该这4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行为。
2.2018年12月,某管理局将陈某案及4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对系列案件中止行政处罚。
3.2020年8月20日,某管理局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的《刑事判决书》,4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均未作为该案被告人被起诉。某管理局决定终止陈某案的处罚,同时恢复对4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2.4裁量标准,某管理局依法对深圳市某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深圳市某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2018年8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八章§8.2.4裁量标准,某管理局依法对深圳市某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深圳市某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1.促使相关企业与第三方单位规范管理、拉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负有义务,应通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公示,或者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第三方单位的资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不论是第三方单位还是个人都应深刻认识到无资质收集处置危废、污染环境的严重性,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2.生态环境部门在多部门合作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应做到执法权限的无缝衔接,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2.在案件发生后,某管理局深挖问题根源,针对汽修企业布局分散、危废处置起价高,转移处置难和企业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某管理局首创“共享车间”等管理模式,同时探索汽修行业危废贮存场所规范化建设、危废收运平台信息化建设和建立交通部门业务系统与固废平台、企业收运平台的互联互通机制,从根部解决问题实质。
行政执法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发现了问题就要找出症结所在,就要努力反思和优化管理模式,以点带面地推动环境管理创新改革,以系统思维推动解决环保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