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0年5月6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以下简称某管理局)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过查看厂区监控发现:2020年4月23日该公司废水操作员对皮膜废渣废液池池内废液以及池底清理,废液通过泵以及软管抽至墙外3吨桶存放,池底废渣使用编织袋装存。2020年4月27日,该公司通过红色厢式货车车牌号为皖FG3S81和蓝色厢式货车车牌号码为粤A5P9F7对皮膜废液进行拉运,但无法提供膜渣废液拉运单位危险废物资质、危险废物合同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法人员同时在该公司厂区东北角铝皮膜废水收集桶以及厂区皮膜车间铝皮膜池各采集水质样品一套。
2020年5月11日,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某分站出具两份监测报告,其中,一份《监测报告》显示,在该单位厂区皮膜车间铝皮膜池所采水样中,pH值为2.35mg/L,总锌浓度为720mg/L,氟化物浓度为5.31×103mg/L;另一份《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3.49,总锌浓度为923mg/L,氟化物浓度为4.38×103mg/L。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该公司产生的铝皮膜属于HW34废酸中900-302-34、900-303-34“使用硫酸进行酸蚀产生的废酸液及使用磷酸进行磷化产生的废酸液”,危险特性为C(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针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某管理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5月7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2020年7月17日,某管理局向该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3.2020年8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本)》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一章§14.2.4的裁量标准。某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三、案件启示
促使相关企业与第三方单位规范管理、拉运及处置危险废物。杜绝逃避监管、试探法律的侥幸心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环境污染罪定罪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不论是产生危废的企业,还是经营危废收集、拉运和处置的第三方单位都应深刻认识到违法收集处置危废、污染环境的严重性,应做到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