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分局)会同某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监督性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正在生产;2、脱硫泵1#、3#、4#正在运行,2#未运行,脱硝设施和静电除尘设施未运行。据2020年5月27日县环境监测站提交的《监测报告》((乳)环境监测(气)字(2020)第008号)结果显示:该公司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浓度平均值34.36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4242mg/m3,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规定的颗粒物30mg/m3限值0.15倍、二氧化硫300mg/m3限值13.14倍。
二、查处情况
1、2020年5月28日,某分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2020年8月25日,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及《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裁量标准的规定,该公司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且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期间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建议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
3、2020年9月3日,某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三、案件启示
1、警示相关企业,严格履行环保义务。本案对企业可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企业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否则可能面临环境违法责任。
2、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均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了相应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并不知晓污染防治设施故障需向环保部门汇报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严重性,导致企业未能很好的进行环保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应加强普法教育,及时公布典型案,督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3、重视执法过程。现场执法时,要做好过程记录,保证执法检查时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及时锁定案件线索,减少执法风险。作出处罚决定前,要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