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9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某管理局检查发现某公司生产产生的部分大气污染物未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经检修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二、查处情况
2020年9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非环境敏感区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漆工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喷漆间正在作业,喷漆车间产生的废气经管道进入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前端检修口处于开启状态,部分大气污染物未通过污染防治设施经检修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深圳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排污者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可证。”的规定,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裁量标准:“(二)从污染物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大气污染物并直接排放的;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无监测;罚款15万”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罚款。
2020年9月29日,该公司签署公开道歉承诺书对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2020年11月2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按照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机制,目前正在将相关检查材料移交公安部门,后续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启示
1、警示企业落实好环保主体责任。企业对违法行为公开道歉,以自身为例警示其他企业切勿以身犯法。此外还可以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如组织企业参与环保宣传会、环保警示会、联合媒体曝光查处违法企业等),加大环境保护宣传的力度,通过强有力的舆论,提高环保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加强相关培训,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个别企业内部管理不够严格,上岗工人的环保意识不强,有意无意致使企业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而导致环境污染。通过定期组织企业参加培训、到工业园区现场指导企业等方式,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各阶层人员的环保意识,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