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珠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18年5月24日,省固废督查组接到市民投诉,称斗门区白蕉镇某村有一民宅从事废机油处理加工,其中有大量的疑似废机油渗入地面土壤,威胁周边水与土壤环境安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原市环境监察四大队联合市固废中心、原斗门区环保局迅速对该民宅进行检查,并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案情回顾】

  执法人员到现场时大门紧闭,通过门缝观察可见疑似废机油加工场。随后环保执法人员请公安部门协助,协同公安民警开门进入场内,现场发现存放约110个废铁桶、1个机油箱和大量废油管等,该民宅无人留守,部分废铁桶有装载疑似废机油。现场还发现有一大一小的两个地下水泥池,池内装有废机油,配有两个大型废机油槽罐。

  经现场调查摸排,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某机油销售店将回收的废机油通过格栅排入地下水泥池过滤,再通过油泵抽至槽罐存放后进行销售。化验分析后确认现场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矿物油(HW08)类。为避免对环境造成继续污染,原斗门区环保局委托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对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对废空油桶、废油渣、废油沾染物等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先后共处理了废矿物油28.04吨,废空桶4.65吨,废油渣2.66吨,含油废物6.12吨,含油污泥2.21吨,油罐16.1吨。

  进一步了解得知,2013年8月至2018年3月,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机油销售店,伙同妻子李某甲回收、处置和销售废旧机油,并雇佣李某乙(另案处理)从车行收购废机油转卖牟利。

  原斗门区环保局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涉事地块的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约有80平方米的土地被污染,是在搬运及从桶中将废机油抽到储油罐过程部分油流到地上所致。结合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环境损害报告情况,2019年1月,原斗门区环保局督促属地镇政府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多次到现场核查,该机油销售店经营场所设备已全部拆除,现场受污染土壤已按要求进行修复。2020年9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再次到现场核查,现场已恢复原貌,未见有恢复生产的迹象。上述污染环境案件的现场整改已完成。

  该机油销售店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未取采有效措施,导致部分废机油渗入土壤,严重污染场地土壤,原斗门区环保局认为其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公安部门移交相关线索。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情况,斗门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迅速展开调查,联合环保部门实地勘查,及时掌握该案环境污染情况。

  近日,由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宗生态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两者需承担连带赔偿1330667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珠海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推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案的办理为涉案的环境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增强了社会各界的环境保护意识,凸显了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零容忍”“露头便打”的决心,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效果。

  【普法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而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团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九)违法所得或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以上的;

  ……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检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成单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div id="gdep_footer"> <div class="hidden-xs hidden-sm"> <div class="footer-info"> <p><b>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版权所有</b></p> <p>Copyright © 1999-<script>document.write('<span>' + (new Date()).getFullYear() + '</span>');</script>    粤ICP备05077635号</p> <p>建议使用 IE7.0 以上浏览器</p> </div> <div class="footer-links"> <div> <p><a href="//gdee.gd.gov.cn/about4041/content/post_2353128.html" target="_blank">关于本网站</a>·<a href="#" onclick="SetHome(this, '//gdee.gd.gov.cn'); return false;">设本站为主页</a>·<a href="#" onclick="AddFavorite('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gdee.gd.gov.cn'); return false;">收藏本站</a>·<a href="//gdee.gd.gov.cn/gywm4042/content/post_2353129.html" target="_blank">隐私声明</a></p> </div> <div class="pull-right"> 开发维护: <object classid="clsid:D27CDB6E-AE6D-11cf-96B8-444553540000" codebase="//download.macromedia.com/pub/shockwave/cabs/flash/swflash.cab#version=7,0,19,0" width="187" height="22"> <param name="movie" value="/images/logo.swf"/> <param name="quality" value="high"/> <param name="wmode" value="transparent"/> <embed src="//gdee.gd.gov.cn/images/logo.swf"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style="width: 187px; height: 22px" wmode="transparent" /> </object> </div> </div> <div class="clearfix"></div> </div> <p class="hidden-md hidden-lg ie-hidden">© <script>document.write('<span>' + (new Date()).getFullYear() + '</span>');</script>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p> </div>